2020-02-06 20:20
為了有力支持企業恢復經營生產,打好抗擊疫情攻堅戰,國家出臺了相關稅收政策。
政策匯總:
一.增值稅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規定,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免征增值稅。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繼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藥監局關于罕見病藥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4號)規定,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銷售和批發、零售罕見病藥品,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上述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 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免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6號)規定,本公告項下免稅進口物資,已征收的應免稅款予以退還。其中,已征稅進口且尚未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可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進口物資增值稅進項稅額未抵扣證明》(見附件),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手續;已申報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僅向海關申請辦理退還已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消費稅手續。有關進口單位應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關辦理退稅手續。
二.企業所得稅
(一)經營困難的企業
1、高新技術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彌補年限延長至10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2、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的符合條件企業可依法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捐贈的企業
符合條件且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在當年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結轉三年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5號):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生產、研發防疫設備和藥品的企業
1、企業研發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的75%加計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擴大至全部制造業企業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關于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范圍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6號):自2019年1月1日起,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的行業范圍,擴大至全部制造業領域。
三.個人所得稅
1、個人公益捐贈稅前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個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優惠
《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并將有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福利費(生活補助費)、撫恤金、救濟金(生活困難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免征個稅。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4、勞動保護用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04月14日回答納稅人提問的回復,個人因工作需要,從單位取得并實際屬于工作條件的勞動保護用品,不屬于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印花稅
優惠內容: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免納印花稅。
文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
五.房產稅
(一)醫療衛生機構減免優惠
優惠內容: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其自用房產的房產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二)困難性減免優惠
優惠內容: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停產、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
2.《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
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產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6號)。
六.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醫療衛生機構減免優惠
優惠內容:
1、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其自用土地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3、對疾病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等衛生機構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件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
(二)困難性減免優惠
優惠內容:
1.因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發生重大損失,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2.依法進入破產程序或停產、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納稅確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減稅或免稅。
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
2.《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3.《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困難減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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